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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调解结果我同意。”今年6月11日,宋某在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最终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一段时间以来,宋某与赵某因便利店装修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报警,西陵区公安分局云集派出所山庄路社区民警程龙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宋某采取举讨债牌、播放喇叭等方式在赵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口闹事,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有没有类似微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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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类似微博的平台一旦消费者意识到服务质量不佳或要求解约,婚介机构则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浙江杭州市李女士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反映,自己在婚介机构现场签约3.5万元。付款后发现该机构信誉不佳,她决定在未接受任何服务的前提下终止合同,却被告知“需扣除违约金30%,也就是1万多元”。“这家婚介机构存在大量合同纠纷和消费者投诉,其套路如出一辙。但合同明确发生纠纷或争议时由指定仲裁机构仲裁。”她表示,这种不合理条款往往使得消费者在面对婚介机构时处于不利地位,让顾客明明知道权益受损也很难维权。有没有类似微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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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有没有类似微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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